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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0條

國防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由陸 ( 海、空) 軍補給之軍品,其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統由陸 (海、空) 軍總司 令部接管處理,其廢品產生來源屬於單位本身者,除國防部、軍管部、海 巡部、憲令部及中央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統交由陸軍總司令部接管 處理外,其他單位 (如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 則按隸屬 (海、空軍 總司令部) 系統依本辦法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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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