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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25條

施行調節之物資,以確屬受領單位當時之必需,或經報請採購補充而有急 需使用計畫者為準,如有預算則仍須現金交付,無預算者應予紀錄收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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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