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18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8條

各繳交及處理執行單位,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繳庫,及整理所需工具 人力,以盡量利用本單位編制之工具人力為原則。 繳交單位無該項運輸工具可資利用時,按軍品托運規定辦理,依托運方法 繳庫者,其交接地點由各總司令部酌宜規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