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15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5條

各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依令運繳時,運繳單位應填送各軍種所規定 之軍品繳庫單若干份,由接收單位加蓋關防簽章後,分行交還運繳單位, 作為收帳及申請處理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