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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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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5條
各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依令運繳時,運繳單位應填送各軍種所規定 之軍品繳庫單若干份,由接收單位加蓋關防簽章後,分行交還運繳單位, 作為收帳及申請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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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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