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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2條

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 部 (以下簡稱各總司令部) 、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 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部) 、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及所屬各 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處理廢舊及不適用物資,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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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