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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稱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包括種類如左: 一、飛機及器材。 二、船艦及器材。 三、車輛及器材 (包括一般用及作戰用) 。 四、通信器材。 五、機具及器材。 六、電氣器材。 七、工程設備及建築器材。 八、醫療及衛生器材。 九、理化器材 (包括照測器材) 。 十、被服裝具 (包括陣營具) 。 十一、廢損軍械。 十二、工業原料及成品 (包括液體燃料) 。 十三、各種五金工具。 十四、各類補給品之包裝器材。 十五、電腦器材。 十六、其他有關軍用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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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