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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2條

各總司令部得應需要指定較大適當之庫廠,或基地補給單位為兼辦廢舊及 不適用物資之處理執行單位,其權責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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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