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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6條

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生 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性能未全部消失前,由各總司令部另依有 關法令規定督導主管技術勤務署、處執行安全處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但於處理完畢成為廢品後,仍應納入廢品處理系統,依本辦法之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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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