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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23條

國防部廢品處理業務主管單位,及各總司令部廢品處理單位,應體念裝備 來源不易,為節約補給,對各單位申請鑑定處理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於 執行前條規定之工作時,應與有關業務單位密切聯繫,特應以調節拼修利 用為主,力求處理之恰當。 申請鑑定程序如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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