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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20條

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之申請,由處理執行單位或產生單位,依前條之規 定,填送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申請鑑定表 (以下簡稱鑑定表,如附件二 之一、二之二) 申請鑑定處理,各總司令部轉報國防部時並應附呈原報鑑 定表四份及鑑定統計表一份 (如附件三) ,不適用物資之零附件名稱應以 中英文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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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