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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1條

經核准拼修拆零利用之物資,依左列規定分別執行: 一、拼修工作應指定具有該項工作能力之工廠擔任,拆零工作由原經管之 處理執行單位執行。 二、拼修軍品經指定交由其他單位接修者,由經管處理執行單位,准照本 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填造廢舊軍品繳庫單 (加蓋繳送拼修戳記) 分別 辦理交接,及報國防部備案,接收單位應依所隸總司令部規定限期以 內完成拼修工作,並將拼修成果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三、拼修軍品由原經管之處理執行單位自行擔任拼修者,依所隸總司令部 之規定,填造廢舊軍品繳庫單 (加蓋拼修成品) 戳記分別辦理交接, 並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四、拆零所獲之零配件及金屬原料品,依所屬總司令部之指示分別運交指 定接收單位,准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填造軍品繳庫單 (加蓋拆 取零配件或拆零原料品戳記) 分別辦理交接,並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 次長室。 五、第三、四兩款之拼修成品,及拆獲零配件及金屬原料品,經所隸總司 令部核准,由原處理執行單位保管利用者,仍應辦理內部之轉帳手續 ,並填造廢舊軍品繳庫單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並函送國防部後 勤次長室。 六、拼修及拆零物資之殘碎料,應併售賣物資處理之,其程序如附圖五、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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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