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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11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1條
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暨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廠庫 (以下簡稱陸軍單位、海軍單位、空軍單位、聯勤單位) 之廢舊及經國防 部核准之不適用物資,由各總司令部分別實施處理,上述物資如屬於其他 總司令部補給者,應交還原屬總司令部處理之。 各軍種所產生之廢銅彈殼,一律送繳聯勤總司令部集中處理,其他銅鐵質 包裝盛具等,由各軍種自行按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規定標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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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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