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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6條

各單位繳交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以核准品類之重量或件數為準,繳交時或 繳交後發生超出或短少者,依其責任追令更正補繳或賠償。 前項超出或短少,如其責任不在繳交或接收機關,得酌情核准註銷或更正 ,總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者,由所隸總司令部核定後報國防部備查,總 值逾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報國防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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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