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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29條

凡屬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不得存庫不用,非因特殊原因,並經呈奉國防 部核准者不得作轉讓或售賣之處理,受撥單位對接受調節之物資,應列入 正式財產帳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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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