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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26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26條
適於本軍調節之物資,得先由各總司令部自行檢討需要,並按前條之規定 適當審定,完成本辦法
第十九條
規定之程序後,填發本軍調節飭撥交接憑 單 (如附件四) 一式四份逕發受撥單位,以一份存案,以三份蓋關防簽署 印章後,交付處理執行單位 (交付機關) ,處理執行單位以一份存案,以 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並於年終彙集成果報國防部核備,前項 飭撥命令發布時,應以副本分送後勤參謀次長室,及處理執行單位 (不附 表) 。本軍物資調節程序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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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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