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32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2條

經核准讓與物資,由各總司令部依國防部之核准命令,准照本辦法第二十 六條之規定,填造讓與物資飭撥交換憑單 (格式同附件四) 分別辦理交接 (程序如附圖七) ,並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