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27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27條

凡非本軍調節需要之物資之處理,得先為三軍調節之實施 (程序如附圖三 ) 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各總司令部對所有待處理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應於預審後鑑定工作 開始前兩週,互以有關詳細資料送達,凡適於交流利用之物資,由需 要之一方填送調節物資申請表 (如附件五) 一式五份,逕向持有該項 物資之一方 (總司令部) 提出需要申請。 二、持有該項物資之軍種總司令部於接獲前項調節物資申請表後,即檢同 申請表二份,經審查需求後,決定調節數量,並分別通知持有及申請 單位實施調節。 三、前款調節之物資,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填發三軍調節軍品飭 撥交接憑單 (格式同附件四) ,分別辦理交接及報備。 前項優先順序屬於本軍調節者,由各總司令部核定,屬於三軍調節者經審 查需求後按優先順序自行核定,必要時報國防部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