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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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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4條
各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凡奉核准報廢除役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應隨時呈 報,並依照上級命令運交指定之處理執行單位集中處理,非因移運困難, 或其他特殊原因均經奉准有案者外,不得零星散置,或單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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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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