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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9條

各處理執行單位所有待處理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經申請鑑定預審及核准 後再行處理。 前項申請及鑑定每月辦理一次。但必要時,總司令得酌宜增減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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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