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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17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17條
各處理執行單位,對於接收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於接收後,應隨即施行檢 查整理分類編號登帳卡繫貼標籤 (如附件一) ,並參照軍種補給手冊規定 妥行保管,對於接收之廢品,應即研究其利用價值,適時向上級建議,以 使物盡其用,用得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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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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