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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22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22條
廢舊及不適用物資鑑定每一階層處理時限規定如左: 一、處理執行單位:物質依權責核定為廢品後,填報鑑定表時限為三天, 由技勤署核轉呈請總司令部核定時止,時限為四天,共七天。 二、總司令部:接獲鑑定表詳予審查核定令復時止,時限為七天。 三、國防部:接獲鑑定表核定令復時限為八天。 四、三軍調節時間,以二十天為最大期限。 前項由填報鑑定表,至國防部核定時止,總時限為二十二天,由填報鑑定 表至總司令部核定時止,總時限為十四天 (不含調節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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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2條
廢品處理作業各階段時限如左:一、自報廢、繳庫、申請、鑑定、預審、調節、核准、標售、決標、簽約…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下簡稱各總司令部)、軍…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物資,指逾規定使用年限,或已經喪失繼續使用價值,並已依規定完成除役報廢程序有案…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物資,以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屬之。一、因規格、程式、功能不合當時使用之規範…
第5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稱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包括種類如左:一、飛機及器材。二、船艦及器材。三…
第6條
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生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
第7條
處理權限劃分如左:一、國防部負責制訂處理法令,決定處理政策,審定處理計劃處理方法,並督導及考…
第8條
廢舊物資之報廢除役,按規定之權責及程序辦理。
第9條
超量及不適用物資之處理,均應呈報國防部核准。
第10條
國防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由陸(海、空)軍補給之軍品,其廢舊…
第11條
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暨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廠庫(以下簡稱陸軍單位、海軍單位…
第12條
各總司令部得應需要指定較大適當之庫廠,或基地補給單位為兼辦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處理執行單位,其…
第13條
凡負責處理之執行單位編制內無廢品處理官設置者,得指定適當技術軍官,兼負廢品處理官之任務。
第14條
各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凡奉核准報廢除役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應隨時呈報,並依照上級命令運交指定之…
第15條
各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依令運繳時,運繳單位應填送各軍種所規定之軍品繳庫單若干份,由接收單…
第16條
各單位繳交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以核准品類之重量或件數為準,繳交時或繳交後發生超出或短少者,依其…
第17條
各處理執行單位,對於接收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於接收後,應隨即施行檢查整理分類編號登帳卡繫貼標籤…
第18條
各繳交及處理執行單位,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繳庫,及整理所需工具人力,以盡量利用本單位編制之…
第19條
各處理執行單位所有待處理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經申請鑑定預審及核准後再行處理。前項申請及鑑定每…
第20條
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之申請,由處理執行單位或產生單位,依前條之規定,填送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
第21條
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之鑑定,由各總司令部廢舊物資處理業務主管單位,依據申請派遣必要工作技術人…
第23條
國防部廢品處理業務主管單位,及各總司令部廢品處理單位,應體念裝備來源不易,為節約補給,對各單…
第24條
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處理方法及次序如左:一、調節:調節之範圍,分本軍種內之單位相互調節(本軍調…
第25條
施行調節之物資,以確屬受領單位當時之必需,或經報請採購補充而有急需使用計畫者為準,如有預算則…
第26條
適於本軍調節之物資,得先由各總司令部自行檢討需要,並按前條之規定適當審定,完成本辦法第十九條…
第27條
凡非本軍調節需要之物資之處理,得先為三軍調節之實施(程序如附圖三)依左列之規定辦理:一、各總…
第28條
凡屬核准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應於接到飭撥交接憑單後在十五天以內全部提清,逾期未提運者,除因特…
第29條
凡屬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不得存庫不用,非因特殊原因,並經呈奉國防部核准者不得作轉讓或售賣之處…
第30條
經核列為閒置或剩餘出租之機器,由主管總司令部依法出租,並依左列規定分別執行:一、閒置或剩餘機…
第31條
經核准拼修拆零利用之物資,依左列規定分別執行:一、拼修工作應指定具有該項工作能力之工廠擔任,…
第32條
經核准讓與物資,由各總司令部依國防部之核准命令,准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填造讓與物資飭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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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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