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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物資,指逾規定使用年限,或已經喪失繼續使用價值,並 已依規定完成除役報廢程序有案之一切廢舊軍用物品屬之。但屬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公告認定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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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