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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7條

處理權限劃分如左: 一、國防部負責制訂處理法令,決定處理政策,審定處理計劃處理方法, 並督導及考核處理成果。 二、各總司令部負責依照政策法令,擬訂處理計畫,督導考核所屬負責收 集檢整鑑定保管交付,並決定執行工作單位,與審定處理成果。 三、各負責處理廢品之廠庫,及基地補給單位,遵照上級命令,依照處理 法規,負責收集檢整保管交付,與處理之申請及建議鑑定處理方式及 執行,並依規定按期對上級報告處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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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