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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28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28條
凡屬核准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應於接到飭撥交接憑單後在十五天以內全 部提清,逾期未提運者,除因特殊情形經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核准者外 ,原經管之處理執行單位應呈報總司令部或轉請國防部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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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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