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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33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 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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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