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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34條

大學各學系學生,經核准選定輔系者,至少應修該輔系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自二年級以後修習,其學分應在主系畢業最低學分數以外計算。 修習輔系之學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其已依前條規定延長 者,仍得再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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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