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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36條

入學試驗由各校組織招生委員會,於每學年開始以前舉行之。但各大學因 事實上之需要得辦理聯合招生。 大學應於招考前三個月,擬定各系、所招生名額,連同招生簡章報請教育 部核准,在未經核准前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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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