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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37條

臨時試驗由教師隨時舉行之,每學期內至少須舉行一次。 臨時試驗成績與聽講筆記、讀書報告及練習實驗等成績合併核計,作為平 時成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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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