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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38條

學期試驗由教務長會同院長,各系主任及教師於每學期期未舉行之,學期 試驗成績須與平時成績合併核計,作為學期成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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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