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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72條

廢品處理作業各階段時限如左: 一、自報廢、繳庫、申請、鑑定、預審、調節、核准、標售、決標、簽約 、繳款、提貨、結報各階段時限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規定。 二、物資監交完畢,價款結清後七日內辦理結報,層轉備案。 三、處理物資各案彙計除銅、鋅、鋁等物資外,其總數不足三十噸者不予 辦理標售,免予計點。 四、其他定期之報表,亦依限期核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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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