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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37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7條
處理執行單位依照標售預備會議之決議,在當地或外埠較大日報發布標售 物資公告,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點: 一、分標物資種類名稱、重 (數) 量、底價 (特別詳細說明計價單位) 、 押標金額、存放地點及單價或總價決標。 二、投標商應具備之資格。 三、看貨繳款及投標手續與起訖日期時間地點。 前項標售物資公告刊登日數以不少於三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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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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