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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6條

標售預備會議由處理執行單位主管召集,凡屬有關標售事宜 (擬訂會議章 程,草擬投標公告章則,底價分析,合約草案、物資分標清冊,押標金額 標售日程等) 一切通過會議,依會議之決議執行,其注意之事項如左: 一、底價 (底價審定紀錄表如附件十一) 、押標金工本費等之金額規定。 (其押標金比照標售物資價格適宜伸縮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之 間) 二、投標章程,及合約草案,特須注意計重計件交貨 (範例如附件九、十 三) 。 三、標售日程之排定,統以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止,不超過三星期,在看 貨限期內應儘速設法分散,及便利投資人看貨,並對看貨登記資料應 予保密,以防圍標,以上各項資料,均應提至標售預備會議研討決定 ,本會議應適時報請及通知左列單位派員參加: (一) 各標售物資保管單位。 (例如倉庫工廠及技術勤務單位等。) (二) 負責物資處理執行單位。 (三) 有關監標及督導單位。 1 審計部。 (標售物資總價在稽察限額以上者) 2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3 標售單位之政治作戰部。 4 其他各有關單位。 (例如標售管制範圍以內之通信器材時,應通 知軍管部、海巡部派員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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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