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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9條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事項如左: 一、經政府發給正式營業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其資本額在新台幣五萬 元以上者, (參加投標通信器材之廠商,如所投之物資係有 (無) 線 電器材,應繳驗主管機關核發之有 (無) 線電甲級特許營業證,如同 一標次含有有 (無) 線電器材時,則應同時繳驗有 (無) 線電甲種特 許營業證,其他特殊物品照規定限制) 。 二、納稅證明 (應有年度內之納稅記載,並無欠繳記錄) 。 三、公司負責人身分證。 前項各款所列證件於得標後即予繳驗 (複製證件無效) ,如審查不相符時 ,即行沒收押標金,並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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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