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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43條

得標人接獲標售機關正式通知得標之函件後,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先 送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原始文件,如經審查合格,即予簽訂合約 (範例如 附件十三) ,簽訂之合約,以正本由雙方執存,以副本由處理執行單位, 分別送達當地聯勤有關財勤單位稅捐稽征機關,並送所隸司令部監察單位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及審計部等有關機構並應於每次標售 (換) 簽訂合 約後,填送處理情形報告表 (如附件十四) ,層報國防部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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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