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43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43條
得標人接獲標售機關正式通知得標之函件後,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先 送繳
第三十九條
規定之原始文件,如經審查合格,即予簽訂合約 (範例如 附件十三) ,簽訂之合約,以正本由雙方執存,以副本由處理執行單位, 分別送達當地聯勤有關財勤單位稅捐稽征機關,並送所隸司令部監察單位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及審計部等有關機構並應於每次標售 (換) 簽訂合 約後,填送處理情形報告表 (如附件十四) ,層報國防部核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