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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44條

得標人應於簽約生效之五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理原地提貨,提貨期限由 雙方協議在合約內規定之,但每標物資標價總值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經得標人請求分期付款提貨者,得分二期或三期繳款提貨,惟所提物資 不得超過已繳價款之值,且以四十天為最大限期,並於合約內規定之。 前項得分期付款提貨之期限,及分期付款之百分比,應事先提經標售會議 決定,並於合約內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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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