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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46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46條
凡核准採用標換方式處理之物資,除其處理執行程序及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與標售相同外,並應遵照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標換同類之新品物資,或經國防部核准之異類急需物資為限。 二、辦理標換時,對換入換出之物資品種數量,及其規範與價值時效等, 均須詳確計算而審定之,必要時對換入物資,應於開標前派技術人員 實地勘查,俾作開標之參考。 核准標換之物資,除換入物資應列入財產紀錄或登記收入帳卡外,其處理 費用,應在計畫交換物資之同時列入預算,不得另發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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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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