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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47條

標售物資一律以公制之度量衡為準,交接前不能確定重量或數量者,應以 單價決標,先依估定量換算得標總價簽約繳款,提貨時應予磅重或點計數 量,並於物資全部交付提清後,按實際重量或數量結算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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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