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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59條

出售廢品如先按估定物資數量 (或重量) 單價計算簽訂合約者,因實際交 收之數量超溢或短少必需變更總價金額時,由標售單位分別通知原收支機 構及繳款人辦理補繳或退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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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