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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58條

報繳廢品價款時,應注意分案分標分別填具歲入預算收入憑單,其有應繳 應退同時辦理者,應分別辦理繳款與退款手續,不可將不同案不同標之變 價款合併一數字,填列一張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退款書如附件十七) ,亦 不得將應繳款與應退數兩抵後之實繳併填一張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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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