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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70條

處理績效考核之範圍,為每案物資自核定完成除役報廢之日起,以迄後送 、繳庫、申請、鑑定、預審、核准、標售、提貨、結報止,特重處理時效 ,兼及預定得款目標之考成,廢品場整理之良窳,以及處理作業紀律之優 劣等,予以細密考核計列點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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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