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71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71條

廢品處理績效考核之方法如左: 一、就廢品處理各階段,根據處理時效,予以考核計列點數,計點規定以 限期為基準,基準點為零點,提前完成一天加一點,落後一天扣一點 ,依此類推,零點以下以負數核計,時效之成績,以所有各案處理之 平均點數表明之。 二、就年度處理預定獲款目標數,分配每月預定獲款目標數,按各單位每 月標售實得款數予以核計,其超出 (落後) 百分之一者加 (減) 一點 ,依此類推,逐月核計。 三、就各單位廢品場整理之良窳狀況,按整齊分類,及帳卡紀錄等項,予 以考察核計點數。 四、就各單位處理紀律優劣情形予以計點,基準點為八十點,一年內未發 生違紀事實者加二十點,如發現違紀事實,經監察單位調查成立,移 送軍法究辦者,每人 (件) 扣十點,隨時予以核計。 五、總點數以處理時效、獲款目標、廢品場整理,及處理紀律四大項得點 平均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70條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第7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