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33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3條

經鑑定需行銷毀之物資,憑核定之處理申請鑑定表執行處理 (大宗需行銷 毀之物資,需先呈奉國防部核准) ,執行單位依令執行後,填造銷燬軍品 處理執行報告表 (如附件七) 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備案,並 應先報審計機關核備後方可執行。 金屬品類物資,非因情形特殊並呈報國防部核准者外,不得銷毀,其程序 如附圖八。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