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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4條

經鑑定標售之物資,憑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鑑定表,由各總司令部 督導原申請處理之執行單位,依左列規定辦理公告底價函件投標(程式如 附圖九)。 一、籌劃標售之有關事項。 二、送具物資分標清冊調查及訪訂標售物資底價,提供分析資料表。(如 附件八) 三、召開預備會議前,參加審定底價有關單位人員,應先行看貨與訪價。 四、召集標售預備會議,決定標售有關之一般事宜。 五、發佈標售物資公告底價函件投標。 六、製發投標章程(如附件九)看貨證(由各處理執行單位視需要自行印 製)及投標單。(如附件十) 七、收繳押標金,投標函件,並舉行標售會議開標及決標。 八、審查投標廠商資格簽訂合約,飭繳價款,交提物資結算總值。 九、報告標售成果。 十、凡核定採議價方式售予各公營事業機構之物資,除公告底價及投標商 資格審查程序得予省略外,餘仍應按前列各項規定辦理。 各總司令部得視核定標售物資之多寡,決定併案標售,並得指定主辦單位 執行標售事宜,以每月標售一次為原則。經核准標售物資,因特殊需要留 用,或需更改核定處理方法時,必需先行奉准,其留用手續,按調節物資 規定辦理撥款轉帳填報手續。 附件九: 投標章程 一、擬參加本機關標售(換)物資投標者,應依據招標公告所列標別、物 資名稱、登記與領取標單地點繳納工本費,購領投標章程、物資清冊 、標單後,經往物資儲存地點會同物資保管單位看貨,惟繳付每標工 本費新台幣××元,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凡我政府發有正式營業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其資本額在新台幣 五萬元以上者,(凡參加投標通信器材之廠商,如所投之物資係有 線電器材,應繳驗主管機關核發之有線電甲級特許營業證,如係無 線電器材,應繳驗無線電甲級特許營業證,如同一標次含有線電器 材時,則應同時繳驗有無線電甲級特許營業證,如係投廢乾電池者 ,必須具有臺灣區電工器材同業公會會員資格,如經第一次標售無 上項會員廠商參與,而未能決標者,嗣後標售則按一般廢舊物資標 售規定資格辦理)。 (二)納稅證明(應有年度內之納稅記載,並無欠繳紀錄)。 (三)公司負責人身分證。 以上證件,於得標後即予繳驗,(複製證件無效)如審查不相符時 ,即沒收押標金,並予廢標。 以上證件,於得標後即予繳驗,(複製證件無效)如審查不相符時, 即沒收押標金,並予廢標。 三、投標人於規定期限內看貨完了後,限×月×日前應依照本投標須知附 件物資明細表所規定之押標金金額向當地聯勤財勤單位辦理繳納手續 ,(繳款單須註明本機關第×標押標金,及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 退還時憑本機關通知向原繳財勤單位辦理。並以超過公告底價之標價 ,按附表標價計算規定,填妥投標單,加蓋印章,併同繳款收據第二 聯,妥加密封後,以限時掛號郵寄××市郵政專用信箱××××號啟 ,如超過規定時間,(以寄出之郵戳日期為準)及不依規定地點以限 時掛號郵件投標,與所投標未超過公告底價價款時,即不予受理,並 沒收標金。 四、由本部邀請各有關單位人員,就投標人郵寄之投標單當場拆封開標, 開標結果,除第一最高標所繳押標金由本部保留,俟提貨完了後通知 無息發還外,其餘各標押標金,於開標當日由本部通知無息領(發) 還。 五、本部標售(換)之各項物資,雖然公告,如因軍事需要,本部隨時得 予保留,標廠商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標售(換)物資之品名、規格、數量、重量、素質、存儲、地點、及 規定事項,均以分標物資清冊及附配規定事項為準,交貨前應照清冊 所列數字,依決標價證算,全部繳清價款,如全標價款超過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三期繳款,每期應繳全部價款三分之一,(第二 期及第三期應繳價全部物資提取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時,即行繳納應 繳之款)但提貨時間不得中斷,如不按期繳款,即行停止提交,並按 查章程第十一項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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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