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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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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5條
標售執行單位於標售預備會議前,對物資分標清冊,投標章程、底價分析 、標價物資公告及合約等,應照本辦法所附格式,並就實際情況妥擬草案 ,其中物資之分標應以分區分類排列標次為原則,且須考量計重交貨或計 件交貨等問題,對物資之規格情況附件等,尤應詳細說明於物資清冊內, 以便作為審查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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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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