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41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41條

辦理標售工作之處理執行單位,應於開標前十日檢齊分標物資品名、數量 、重量清冊,依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各目規定單位,分別報請及通知 派員監視開標。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