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42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42條

開標時應遵守之規定事項如左: 一、由主持開標人員,邀請各有關監標人員監視,就投標人郵寄之投標單 當場拆封,開標應填寫開標紀錄表 (如附件) ,開標完畢後,所有投 標單及開標紀錄表,應由監標人員逐一審視及簽證。 二、開標當時,如發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開標會議審定後,得當場宣 佈該標單無效: (一) 非標售機關發給之正式投標單。 (二) 所填單價或總計錯誤,其字跡經塗改挖補而未蓋印,或雖蓋印,因 模糊而不易辨認者。 (三) 標單未蓋商號圖記或公司負責人名章。 (四) 不依規定時間內將押標金送繳聯勤財勤單位,及投標不寄專用信箱 者,應作棄權論,不得以任何理申請補辦。 三、開標結果,除第一最高標所繳押標金保留俟提貨完了後,無息發還外 ,其餘各標押標金,於開標當日由標售單位通知廠商持收據第二聯向 聯勤財勤單位,按規定無息領 (發) 還。 四、超過底價之最高標有二家以上相同時,由標售單位以正式通知該相同 標價之投標人於限期內辦理函件競標,並由標售本單位之政戰 (監察 ) 人員及審計人員監視執行及簽證。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