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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50條

得標人不依簽訂合約之規定期限繳付應繳價款者,延遲付款在五日以內者 ,得照應付未付金額逐日科以千分之五違約金,超過五日仍不履行合約規 定,並抗繳違約金者,除沒收已繳款項並停權三年,如仍然不足抵償因受 違約之損失時依法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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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