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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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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49條
投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沒收所繳押標金: 一、已繳納押標金不按規定時間 (以郵戳為憑) 地點以函件投標者。 二、所投標價未超過公告之底價者。 三、得標人所繳證件與規定、資格不符者。 四、得標後不依規定期限簽訂合約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除沒收所繳押標金外並停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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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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