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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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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51條
得標人除因天災及不可避免之事變,得於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三日內提貨 者外,如不依簽訂合約規定期限及排定提貨時間內提運應提貨物者。在五 日以內應按前條規定科以違約金,超過五日內 (不含) 以上應視同違約, 得沒收其押標金另行標售並停權三年,原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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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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