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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52條

在提貨過程中,如發現得標人有偷磅、竊貨、超提、揀選等舞弊情事,即 屬違約,除沒收其押標金及在所繳貨款中扣除已提貨之價款外,並賠償標 售單位因處理該標所費之一切行政費用及停權五年。其不法行為如經判處 徒刑確定者,永久停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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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